能带回家。 第九条晴如违反家规,需接受喜对晴的惩罚,惩罚按家罚执行。 第十条家规的修改、增加由喜决定,晴不得违抗。 签字:监督者王喜被监督者:刘晴 1991年6月12日 我完全懵了,为了表达我是多么的爱他,我毫不犹豫的签下了这不平等的《 家规》从此把自己放在了奴隶的地位,在以後13年的日子里我受尽了喜对我温柔 加严厉的惩罚,喜惩罚我的手段及方法也不断地翻新、变化。而我也在喜的管教 下适应了他的这种生活方式。 《家罚》第一条违反家规第一条
如需阅读完整内容,请在手机端进行阅读。
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,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。